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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經濟部為建立產業政策審議制度,以配合經濟發展與產業結構調整之需要,特設置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二、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五十一人,由經濟部部長聘請學者專家、工商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,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,二人為副主任委員。本會委員得兼任各審議會之審議委員或其召集人。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予續聘或改聘。
三、本會為諮詢審議機構,其任務如左:
經濟部交議產業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、展望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有關國內外產業經濟資料之蒐集、分析及研究工作。
四、本會設秘書處,置秘書長一人,承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及協調各審議會業務事項,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二人襄助之,均由主任委員遴報經濟部部長聘兼之。
五、本會設左列各審議會:
綜合審議會,負責整體產業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工業審議會,負責整體工業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貿易投資審議會,負責貿易及投資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能源審議會,負責能源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中小企業審議會,負責中小企業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商業審議會,負責商業政策、策略措施、發展方向及法令、計畫草案之諮詢審議。
經濟部得視經濟情勢變動及實際需要,調整或增(減)審議會。
六、各審議會置審議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九人,由經濟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、工商企業人士及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,並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召集人,二人為共同召集人。
前項召集人由經濟部各相關業務單位負責主管擔任之;共同召集人由學者專家及工商企業人士擔任之。審議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予續聘或改聘。
七、各審議會分別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,由秘書長遴報經濟部部長聘兼之。
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各審議會事務。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該審議會事務。
八、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四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,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,副主任委員亦均因故無法出席時,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。
九、各審議會原則上每四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會議次數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,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。
十、各審議會得舉行專案會議或成立專案小組,邀請有關機關人員、學者專家、工商企業人士共同研議。
十一、本會及各審議會工作人員向有關單位商請調兼、調用。
十二、本會為蒐集、分析及研究產業經濟及與政策有關資料,並有效達成審議及調查研究工作,得委請專業產業經濟研究機構辦理之。
十三、本會委員、審議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十四、本會會務推動方式及作業程序由秘書處訂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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